Article 42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