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