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后两小时内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因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两倍退还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