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保修期满后,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含入户阀门、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居民热用户收取。
居民热用户非共用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居民热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报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故障除外;居民热用户自行实施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检修、维护的,供热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非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井)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以内的供热设施由非居民热用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