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后两小时内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因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两倍退还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