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八条尚未生效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在供用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供用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用热主体、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鼓励使用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履行主要供热义务,热用户接受的,应当支付热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