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供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在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满足供热负荷需求。

鼓励供热单位建立与自身供热能力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煤炭、热力等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擅自中断供应造成供热单位及热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