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九条尚未生效在室外温度不低于当地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建造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供热,保证居民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内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