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尚未生效供热管道建设确需穿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域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穿越施工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因穿越施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供热管道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恢复原有功能和安全性能,并依法承担修复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