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热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依法承担修复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