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主任会议提出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经该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应当由其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