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1In force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属于主任会议提出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经该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应当由其共同签署。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