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