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