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