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