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