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