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