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