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接兵退兵和优抚优待第三十四条有效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退回人员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