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接兵退兵和优抚优待第三十三条有效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对需要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建档、随访等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