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兵因下列行为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取消、追缴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依照前款规定取消、追缴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核实,及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告知退回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