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城镇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