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排污许可证应当注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