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雨污分流。

城镇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污水,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