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二)随地吐痰、便溺;(三)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四)临时摊点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五)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