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四)临时摊点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

(五)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