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制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一)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站);

(二)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三)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其他需要政策支持的。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