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制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一)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站);
(二)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三)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其他需要政策支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