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信息化监测管理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面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普及秸秆还田、打捆、饲料加工、基料培育等实用技术。
鼓励建立秸秆资源台账与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分布、收储运、供需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参与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