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利用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秸秆清收转运责任,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配置,组建专业化清运队伍,科学合理布局秸秆收储运站点,配齐收储运机械设备,提高秸秆收储运效率。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