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