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