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人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