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监管职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