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监管职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