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