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