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