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