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