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监管职责由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制定和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拆除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对承运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