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置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