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及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