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