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温高于零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市区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二)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