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道路、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道路和管线敷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