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政公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其他道路开挖、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维修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