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全部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