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