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