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重点监管、准入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