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在对林地实行严格保护、不影响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林地,发展藏药材种植、食用菌种植、林下产品采集等林下经济,从事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育、林卡休闲、自然教育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